2019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孔雀团队资助申请指南
一、孔雀团队审批内容
对来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新兴产业。
二、孔雀团队审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11〕9号;
(二)《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16〕9号;
(三)《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5〕19 号;
(四)《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深圳市住建局,深财规〔2013〕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六)《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孔雀团队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团队项目资助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平均资助强度2000万元左右。其中,海外青年团队最高资助强度2000万元。对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团队,资助金额不高于项目申报预算总额的50%。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依托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签订合同后拨付60%,通过中期考核后按规定拨付余款;预算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分年度拨付。
鼓励各区结合全市产业布局和各自优势,择优培育、资助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
四、孔雀团队审批条件
申请团队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团队包括1名带头人和2名及以上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之间稳定合作2年以上。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
(三)海内外高层次团队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或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人员,海外学习、工作经历需在2年以上)或国内高层次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组成。
海外青年团队由海外高层次人才组成,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均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团队中海外高层次人才从海外回国或来华工作时间、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深圳工作时间均须在2015年1月1日之后。
(五)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195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团队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5岁,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及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作为带头人全职来深工作可放宽至65岁(1953年1月1日之后出生);海外青年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5岁(197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六)团队获得资助后需在深圳连续工作5年以上,团队带头人及其他核心成员一半或以上须全职(每年9个月或以上)在深工作,并与市外单位没有全职聘用合同关系,其他成员在深圳工作时间年均须达到3个月或以上。项目执行期内,带头人不得更换,其他核心成员变更依照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团队全职人员,如尚未与依托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须签订意向性合同,并承诺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
(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两年内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同一项目”是指经我委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八)已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报。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技术创新)、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申请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只能单独或联合申报2项。
团队举荐:
(一)符合前述办理条件的团队,经由相关领域3名推荐人(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联合举荐,可免函审直接进入答辩环节,举荐意见可供答辩评审参考。推荐信须对团队人员水平和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及可行性等给予肯定性评价。同一推荐人每年只可推荐一个团队。
(二)已获批我市孔雀团队5个及以上的依托单位可举荐本单位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被举荐团队须符合前述办理条件。举荐单位曾获批5个孔雀团队即拥有1个举荐名额,曾获批10个孔雀团队即拥有2个举荐名额,以此类推;每举荐1个新团队,单位举荐名额减1。单位推荐信须对团队人员水平和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及可行性等给予肯定性评价,同时明确单位对团队成员到岗、资金使用、项目推进等承担主体责任,并为团队提供场地、经费等保障支持。经单位举荐的团队,可免函审直接进入答辩环节,单位举荐意见可供答辩评审参考。
(三)深圳市委市政府或市科技产业领导小组要求部署的团队,如符合前述办理条件,可免函审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五、孔雀团队申请材料
.......详情请咨询:18098979945
(六)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供);
(八)申请单位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其他股份占比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就业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作签证、任职经历证明等,验原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
(十)团队成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团队成员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十二)团队成员间的合作经历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核――市政 府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或者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经费。
2019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请指南
一、企业孵化器审批内容
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培育的空间载体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等项目。
二、企业孵化器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费用为2015和2016年企业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孵化器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
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截至申报截止日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达20家以上,且在孵企业所在行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五)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六)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资金使用案例;
(七)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八)截至申报截止日,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不少于 1 年;
(九)已获科技企业孵化器事前资助的单位,其项目须经验收合格,且由财政资助经费支出的费用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材料
.......详情请咨询:18098979945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
(九)科技企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制度复印件,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十)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获得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高企培育入库的在孵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上年度12月份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十三)近2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请拨打:.......详情请咨询:18098979945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